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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配资网排行榜 宏利中证A500指数增强A,宏利中证A500指数增强C: 宏利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5-02-03 20:57    点击次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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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宏利中证 A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成立时间:2006 年 8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81549 号   联系人:郑晗   电话:0755- 81682147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 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 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 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守下列要求: 的 15%;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下列要求: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中第(2)、(9)、(14)、(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15 条第(十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托管人。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六)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 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 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 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 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 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 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 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电子直连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 的(以下简称"深证通电子直连"),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合法有效。对于已通过深证 通数据接口识别并进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统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认其效力,并视 为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授权。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 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银证互转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 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 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或其他双方 协商一致的方式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 自身过错影响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 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 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 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 托管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 无误、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不传真,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预留印 鉴的函件说明不再出具交易成交单并与资产托管人确认接收该函件后起执行。如果银行间簿 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托管人。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 2 个工 作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1:30,13:00-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导致划付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出具书面撤 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 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 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的形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 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无异议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 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在确认前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为准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托管人过错造成 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 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 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财产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 易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发生相符。 间核对基金资产的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管理 人出具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五)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 前将资金划 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管理人划付后,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 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收入。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估值。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 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营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报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的信息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 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 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 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 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及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列入当期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 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 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出 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 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 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 管人可拒绝支付,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保存 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一方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在签署该等重 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 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 法承担责任;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托管费。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专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 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草案)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宏利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